村委非法侵占权益、检、法机关官官相护不作为判案不公
我叫李国辉,因与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泰安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两度起诉,却被法院一次不予受理,一次驳回诉讼请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驳回;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省检察院推到云浮市检察院,云浮市检察院又不支持抗诉,使申请人求告无门。现申请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案审理过程中各级行政部门及法院、检察院的错误,请求有关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权,督促司法机关纠正错误。
一、 本案基本事实与诉讼过程
1. 本案基本事实
申请人1968年1月出生于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泰安村委会泰安村八队,并在此地长大、读书、结婚生子、成家立业。1997年12月10日,申请人与泰安村八队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013465号云浮市土地承包合同证,向泰安村八队承包1.185亩耕地。2000年因新增人口将耕地调整为2.085亩,2003年4月,因子女入学原因,申请人将户口迁出,泰安村八队及泰安村委会要求申请人继续承包原来承包的土地,否则不给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申请人长兄李丽群代耕。2003年8月,云城区进行承包土地调查,泰安村委会与河口街道明知申请人全家已将户口迁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在登记表上签名、盖确章认申诉人承包的土地为2.085亩并核发缴纳农业税凭证--广东省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表上有被申诉人、泰安村委、河口街道财政所三级单位的公章,符合法定的报批程序。同时,在长达8年多的时间里,虽然申诉人已经将户口迁出,但其土地经营权未被取消,从2010年12月的村民会议看出,村民会议是不同意对涉案土地进行调整的,这将意味着原村民会议是同意将原申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给申诉人的,因云浮市市政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需要,包括申请人承包的耕地在内的泰安村八队的土地大部分被征收。2011年4月18日,申请人和其他村民共同与云城区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签定《云浮市云城区中心城区市政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征地协议书》。2011年5月13日,因泰安村八队有三户有恶势力的人要求泰安村八队将我的补偿款给他们三户瓜分,所以泰安八队单方面决定收回申请人承包的土地,将申请人理应分得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给他们三户人,泰安村委会因此拒绝向申请人分配征地补偿款。2011年7月6日申请人收到青苗补偿费7000元。
2.本案诉讼过程
申请人于2011年5月20日向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泰安村八队收回申请人的承包土地的决定无效、判令泰安村八队返还申请人征地补偿款、泰安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并判令泰安村八队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做出(2011)云区法立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随即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1年7月22日以同样的理由做出(2011)云中立民终字第37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申请人于是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院于2012年7月25日以申请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相关规定为由作出(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837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申请人又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却要求申请人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则以 不具承包资格为由不支持抗诉。申请人曾于2011年9月27日至2012年10月多次到河口街道、云城区、云浮市及省人民政府信访部门申诉,但各信访办都以属地管理为由,推回河口街道维稳中心处理,河口维稳中心曾在中央召开十八大前怕我到京上访承诺帮我切底解决,但过后河口街道维稳中心都以村民自治,不愿调解为由要求我先到法院请求确认承包权后再处理,否则无法处理,以后都不再受理我的信访诉求。 后申请人于2012年 11月 20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申请人与泰安村八队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确认泰安村八队单方面收回申请人承包的土地的决定无效、由泰安村八队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以泰安村八队依法收回承包地,承包合同终止为由于2013年4 月22 日做出(2013)云区法河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申请人随即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以申请人不具备承包资格、从2011年5月13日起申请人与泰安村八队不再存在土地承包合同为由于2013年9月12日做出云中法民一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申请人于是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2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二、 各级司法机关错误司法行为
1、第一次诉讼中各级法院不予受理严重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根据该司法解释,申请人与泰安村八队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的纠纷,毫无疑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而一、二审法院却以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号批复的“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严重错误地适用法律,粗暴地剥夺申请人的起诉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并不是泰安村八队成员,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相关规定,乃是以实体审查排除申请人的起诉权,明显错误适用法律。
2、第二次诉讼中各级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尽管申请人将户口迁出泰安村八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泰安村八队有权收回申请人承包的土地。但其前提是泰安村八队的土地权属为发生变动,依旧为其所有,其有权进行处分。但在本案中,泰安村八队的土地已经于2011年4月被依法征收,2011年5月13日泰安村八队已无权处分(已经由第一次诉讼的裁定所确认)。因此,其2011年5月13日做出的收回申请人承包的耕地的决定因其没有处分权而无效。在第二次诉讼过程中,各级法院均罔顾泰安村八队无权处分案涉土地的事实,仅仅因为申请人已将户口迁出,就认定被告有权收回案涉土地,严重错误适用法律。另云城区法官在庭审后离庭时身穿法官袍和被告律师抅肩搭背一同离开及省高院主审田法官,我打电话问他根据什么理由乱裁定,他只简单说是我户口已迁出不是村集体成员为由而裁定,即使有错亦不能更改,只能到检察院抗诉。这是什么样的法官?
3、检察院的错误司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本案的两次诉讼过程中,当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却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是生效判决为由,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要求申请人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这是明目张胆的推卸责任、司法不作为。而两次诉讼中,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又枉顾二审判决中的明显错误,以申请人户口迁出为由不支持申请人的抗诉申请。申请人再次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但省检察院以云浮市检察院已作出不支持抗诉,司法程序已走完为由不予受理。检察院有错不究,对法院官官相护,严重的失职!
三、本案中广东各级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对个案正义的漠视,是对法律价值的无情伤害!
法律的最高价值就是公平、正义。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工作要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可是在本案中,申请人丝毫没有看到各级司法机关“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有的只是打着“民主”、“村民自治”旗号的对于个体权利肆意侵犯的“多数人的暴政”----在需要上缴农业税的时候,就不允许申请人交回、要求申请人继续承包,在可以通过收回原告承包的耕地多分配利益的时候,明知承包地已被征收,已无权处分却仍通过所谓“村民大会”的形式要求收回申请人承包的耕地。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确立的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各级司法机关却在其中推波助澜、为虎作伥。同样是将户口迁出转为非农业户口,江西省弋阳县南岩镇某村村民张某,将责任田交回村里。当该村委会包括张某在内的土地被国家征用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村委会给付原告张某土地补偿费及相应利息(http://news.qq.com/a/20080226/003347.htm)。而申请人被要求继续承包,最终却一丝权利都没有。如此巨大的个案反差背后,是广东各级司法机关对于个案正义的漠视,是对申请人的合法诉求的冷漠,而这种冷漠也无情的伤害了司法公信力、伤害了法律的价值。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法院的法官们和检察院的检察官,以错误的裁判堵住再审申请人的司法救济之路,不但违背了“司法为民”的要求,也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为此,特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案中的错误,恳请有关部门依法纠正各级行政部门、检察院和法院的错误,还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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